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340號原告 廖寶秀 被告 張銘峻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2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銘峻被訴毀損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8日以103年度易字第127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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