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陳麗英 被告 賴逸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04年度易字第2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陳世旻法官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姍錞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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