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25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王行正 被告 趙晏瑄 被告趙林惠被告 趙志雄 被告 趙金錠 被告 趙金龍 被告 趙素琴 被告 趙琪敏 被告 趙金輝 被告 趙素蘭 被告 趙素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即被告趙晏瑄請求分割其繼承之遺產(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巷○○號1樓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代位人即被告趙晏瑄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據被告趙志雄陳稱約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見本院104年度重調字第104號104年8月28日調解程序筆錄),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1000萬元×1/10(被告趙晏瑄之應繼分)=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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