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之1
訴訟代理人 乙○○
之1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
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柒仟肆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依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確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元。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