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BM000-K113019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 律師
吳俐萱 律師
被告 廖鈞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399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