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號

原告BM000-K113019

訴訟代理人 田欣永 律師

吳俐萱 律師

被告 廖鈞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440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137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8399號),嗣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在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因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官怡臻

法官余珈瑢

法官陳昱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5日

書記官陳怡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