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52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茂淵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3年10月17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4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紀文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書記官黃嘉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