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420號聲請人 何宇珍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收到本裁定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7月22日遞狀向本院聲請更生程序,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是請於裁定期間內依要求陳報,以利更生程序之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黃伊媺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72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3+
1)×10×43=1,720。
二、查聲請人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達成還款協議,請說明其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另提出所稱因收入減少,致無法負擔而毀諾之具體事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債務總金額雖達24萬0,570元,但查聲請人年僅39歲(00年生),且近二年有來自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收入,並非無清償債務之能力,請檢附相關數據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致有透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解決債務之必要?
四、請說明聲請人於106年間獲有「愛飛翔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所得額2,808元之原因?
五、請陳報聲請人目前任職公司名稱、工作內容、每月工作天數、每日工作時數?並佐以薪資轉帳紀錄、薪資單等文件,陳報聲請人自108年1月起至陳報月止,每個月之薪資數額?
六、據聲請人106、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給付總額計算,其每月平均所得分別為1萬3,923元(106年)、1萬3,059元(107年),顯不足支應所稱之每月生活必要支出(1萬3,149元)及扶養支出(2,000元),請說明其如何支應?是否另有其他收入來源?
七、陳報聲請人之最高學歷文件影本,另聲請人之平均月薪顯低於基本薪資2萬3,100元,請說明其有何增加工作收入之具體作為?
八、請提出足以佐稱每月支出「健保費749元」、「電話費400」之繳費單、收據。
九、聲請人表示扶養父親,每個月分別支付扶養費2,000元云云,請說明該受扶養義務人有何受扶養之必要?其酌定每人每月扶養費之數額依據為何?其他扶養義務人(即聲請人妹妹、弟弟)每月負擔之扶養費數額為何?另聲請人母親是否領有身障補助、老人年金等?如是,每月分別可得領得之數額為何?請檢附相關函文、轉帳紀錄到院;若否,未能請領之原因為何?
十、聲請人有無請領低收入戶補助、租屋補助等相關社會扶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又聲請人若係因資格不符而未獲核准,請說明其欠缺請領資格之原因為何?
十一、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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