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724號原告乙○○
甲○○○原告丙○○共同訴訟代理人劉喜律師被告三采麗園尊邸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丁○○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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