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86號

聲請人 胡淑芬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7日遞狀聲請前置調解,嗣因調解不成立於調解期日當場以言詞聲請清算,於114年6月19日移送本院辦理,衡其聲請事由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有請聲請人補充說明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劉婉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5+1)×10×51=3,060。  

二、查聲請人於曾參與前置協商,嗣經與最大債權銀行寄發前至協商毀諾(未依約履行)通知書在案,是請說明聲請人協商方案為何?依約還款幾期?最後一次還款之日期?聲請人毀諾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請詳加說明,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三、聲請人主張債務總金額雖達982,044元,查聲請人年約62歲(52年生),尚有從事打零工月收入10,000元,核其並非無工作償債之能力,是請說明債務發生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致須透過消債條例以解決債務?並請詳細說明其打零工之工作內容為何?如何支應該每月生活所需?是否有漏未陳報之收入或虛報支出?及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每月平均收入之依據及計算方式。

四、請陳報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扶助、補助、津貼等相關補助?如是,每月各得請領之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函文、轉帳證明文件。

五、請陳報聲請人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補登後之內頁資料等餘額證明,如有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併請提供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六、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名義之商業保險,於解約後可領回之解約金數額?並請陳報聲請人自有之汽、機車行照影本。

七、若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其可供變價、分配給債權人之財產為何?請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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