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47號聲請人 李細華 相對人 李天 應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10月8日送達聲請人生效,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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