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暫家護抗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暫時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暫家護抗字第29號抗告人顏A姓名年籍住居所詳附件相對人(AC000-A111253)姓名年籍住居所詳附件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暫時保護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0日本院111年度司暫家護字第24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抗告人與相對人前為男女朋友關係,二人分手後偶有聯繫,相對人於民國111年9月10日突撥打數通電話給抗告人,抗告人因故無法立即接聽,之後回撥電話與相對人,始知悉相對人因細故而與家人發生嚴重爭執,相對人女兒因此負氣離家不見蹤影,通話過程相對人情緒非常激動,並不斷苛責抗告人,抗告人為免相對人發生不理性行為,僅能言語不斷安撫相對人。隔天,抗告人聯絡相對人詢問是否有其女兒消息,相對人回覆與女兒已取得聯繫,二人結束對話後不久,相對人即主動來到抗告人宿舍樓下,並主動要求進入抗告人家中,二人稍微閒聊後即一同外出用餐,之後再一起返回抗告人家中,約在晚間7點半許,相對人見抗告人接聽配偶來電後,突然情緒失控,大聲斥責抗告人,並毁損抗告人家中物品,抗告人雖不斷勸阻相對人停止不當行為,但相對人仍不願罷手,抗告人無奈只能環抱相對人,阻止破壞行為,但相對人將抗告人推開後,又衝進臥室繼續破壞砸毁行為,抗告人只好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並斥喝相對人退出屋外,但相對人不僅拒絕離開抗告人住家,甚以拳頭猛力毆打抗告人頭部,員警到場後即對遭相對人破壞之物品拍照存證。抗告人於阻止相對人過程中雖有多處遭相對人毆打,左腳亦遭玻璃碎片割傷,然抗告人念及二人交情,故向警員表示不願對相對人提告。詎相對人竟向員警誣指抗告人對其性侵,並提出刑事告訴。
(二)抗告人與相對人交往期間,抑或二人分手後,皆未曾對相對人有任何家庭暴力之實,而本件糾紛發生之緣由,乃因相對人而起,抗告人或於阻止相對人為違法毀損行為過程中,對相對人有拉扯、推擠行為,但絕無故意傷害相對人行為。再者,事發當天相對人係主動前往抗告人住家,二人再共乘機車出外用餐,之後一起返回抗告人住家,抗告人未曾要求或逼迫相對人前來自己住家,更無為相對人所稱之性侵行為。相對人僅因感情妒意,即忽略其砸毁抗告人家中物品事實,空言控訴抗告人對其涉有傷害及性侵云云,不僅與事實未符,更與常情有違,要無可採,抗告人予以否認之。
(三)綜上,原裁定僅憑相對人提出之驗傷診斷書資料與片面之詞,逕自論斷為避免抗告人再次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云云,但就本件案發原因事實全無審酌,且對於相對人是否受有繼續性家庭暴力之情事於理由欄下亦未見敘明。復以相對人提出之證據根本不足釋明有何正當理由可認其有受抗告人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是原裁定之認定實非適法妥當,亦與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未符,鈞院應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復按暫時保護令為緊急、暫時之命令,其所要求證明家庭暴力事實之證據,不以經嚴格證明為必要,僅須聲請人釋明有正當理由足認被害人有受加害人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法院即得核發一定內容之暫時保護令,以收迅速保護被害人之效;而法院於核發暫時保護令後,應即進行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就是否確有家庭暴力之事實及有無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再為調查審酌,俾兼顧加害人權益之保障。經查,相對人主張遭抗告人為家庭暴力行為之事實,業據相對人提出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調查筆錄、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相片等件為證,核與相對人所述大致相符,故原審依相對人提出之證據及主張之事實,認已足以釋明抗告人對相對人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有再受家庭暴力之危險,自有受保護之必要,而裁定核發命抗告人不得對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抗告人不得對相對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之暫時保護令,於法自無不合。審之暫時保護令核發後,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苟抗告人否認有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等情,仍可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程序中爭執並作證據調查審認,其在暫時保護令抗告程序中爭執,難認有理由。是抗告人據以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廢棄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許育菱
法官許嘉容
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須附繕本一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許哲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