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車輛異動買賣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490號原告 欒成安 被告 蘇駿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車輛異動買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暫以原告 陳報 之訴訟標的價額定之,此有原告於民國105年9月14所提之民事起訴狀為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叁仟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滿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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