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28號原告東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清泉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被告 李志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柒佰壹拾陸萬參仟貳佰貳拾捌元(計算式:被告占據系爭2425地號土地面積344.
47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96,192元/平方公尺+系爭2425之2地號土地面積71.9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33,106元/平方公尺=77,163,2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拾玖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