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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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20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智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6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智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智聞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智聞因犯如附表所載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法院刑事判決2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淑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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