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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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終止地上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1098號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新北市 陳南記 法定代理人 陳清 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與 戴秀清 等間因請求終止地上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87萬7184元【計算式:22,400元(即系爭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664.16(即系爭土地面積,以每平方公尺計)=14,877,18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1萬4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玉完
法官曾部倫法官匡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千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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