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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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登記事務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號原告 黃廷輝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林明毅 律師被告彰化縣鹿港地政事務所代表人 陳易宏 訴訟代理人 陳裕聖
詹士政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土地登記事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書記官詹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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