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6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江佳靜 債務人 賴永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3624號│├──┬──────┬────────┬───────┬────────┬───────┤│編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計算方式│││(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361,366元│105年12月8日│年息百分之2.57│106年1月8日│按日計收10元│├──┼──────┼────────┼───────┼────────┼───────┤│002│1,094,714元│105年11月8日│年息百分之1.07│105年12月8日│按日計收30元│├──┼──────┼────────┼───────┼────────┼───────┤│003│273,392元│105年11月25日│年息百分之2.37│105年12月25日│按日計收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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