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188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提出之借據係債務人向第三人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借款所立,且該紙借據上有「註銷」字樣,請債權人釋明其就本件借款有請求權之原因為何。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