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3年度員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68號
原   告  曹金容
訴訟代理人  許宜嫺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昆保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肆仟
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原告僅繳納
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壹仟伍佰肆拾元,依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
彰化縣○○鎮○○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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