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劉勝欽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林怡靖 律師複代理人 藍千惠 被告 劉智雄 被告 劉松熙劉源林 之繼.被告 劉俊良劉冠亨 之繼.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錦發 被告 劉陳雪櫻 即劉源林之.被告 劉泰廷 即劉源林之繼.被告 劉美秀 即劉源林之繼.被告 劉珍如 即劉源林之繼.被告 劉湯金粉 即劉冠亨之.被告 劉蓁蓁 即劉冠亨之繼.被告 劉香君 即劉冠亨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標的為:㈠臺南市○○區○段四小段116地號土地、㈡臺南市○○區○段四小段117地號土地、㈢臺南市○○區○段四小段269建號建物、㈣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1建號建物、㈤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建號建物,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另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建號建物經查無稅籍資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明,本院無法逕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致無從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建號建物之價額並提出相關依據,及陳報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訴訟標的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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