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6號原告 劉勝欽 訴訟代理人 李孟仁 律師
林怡靖 律師複代理人 藍千惠 被告 劉智雄 被告 劉松熙 即 劉源林 之繼.被告 劉俊良 即 劉冠亨 之繼.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錦發 被告 劉陳雪櫻 即劉源林之.被告 劉泰廷 即劉源林之繼.被告 劉美秀 即劉源林之繼.被告 劉珍如 即劉源林之繼.被告 劉湯金粉 即劉冠亨之.被告 劉蓁蓁 即劉冠亨之繼.被告 劉香君 即劉冠亨之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千元。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標的為:㈠臺南市○○區○段四小段116地號土地、㈡臺南市○○區○段四小段117地號土地、㈢臺南市○○區○段四小段269建號建物、㈣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1建號建物、㈤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建號建物,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另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建號建物經查無稅籍資料,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不明,本院無法逕為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致無從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臺南市○○區○段四小段97建號建物之價額並提出相關依據,及陳報原告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訴訟標的之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