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70號原告 李孝儀 被告 馮松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0年10月6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