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基小字第1438號上訴人
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96年基小字第1438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書記官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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