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45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1775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過失致死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5日犯過失致死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過失致死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過失致死罪│肇事逃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5年7月15日│95年7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5年偵字第17932號│95年偵字第17932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2944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2944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15日│96年2月15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2944號│95年度交上訴字第2944號││││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年3月22日│96年3月22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76條第1項│刑法第185條之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