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更二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更二字第7號原告 魏德和 (即被選定原告)送達處所:新竹市○○路○○○○巷62被告臺中市政府代表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林勝雄
張祝嘉 吳柏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前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3號判決後,原告不服,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以101年度判字第1125號判決發回更審,經本院102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判決後,兩造均提起上訴,再經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48號判決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4年12月8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秋華
法官劉錫賢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孟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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