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亡字第62號聲請人 張倫鐘 相對人即失蹤人 張焜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張焜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桃園市○○區○○○路○段○○巷○號3樓)於民國93年11月2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張焜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條第1項、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失蹤人張焜熙之長子,相對人於86年11月29日出境後,行方不明,失蹤迄今已逾7年,聲請人遂提出本件聲請,前經本院以103年度亡字第62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前揭書證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查詢結果、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紀錄表、勞健保投保資料等,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異動或存在之紀錄;再經本院函詢外交部領事局亦查無相對人自86年後有何換發護照或加簽之情事,此有該局回覆函文在卷;且相對人之父亦已報案協尋相對人無著。綜此,可證相對人確自86年11月29日起即不知去向,且生死不明,與聲請人前揭主張相符,自堪信為真實。
四、本件相對人於86年11月29日出境後,即不知去向,音訊杳然,迄今生死未卜,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子,為有利害關係之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於相對人失蹤滿7年後,聲請對之為死亡宣告,於法洵屬有據。相對人係於86年11月29日失蹤,計至93年11月29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9日
書記官藍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