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小調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984號聲請人 楊永吉 相對人基督教長老教會香山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相對人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復未據繳納聲請費,僅載明「為背叛上帝旨意事」等語,經本院裁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提出相對人基督教長老教會香山教會設立登記資料、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最新戶籍謄本、補正具體聲請意旨,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致無從進行調解程序。據此,顯然本件聲請人調解之聲請,依此情事,已堪可認為不能調解,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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