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小調字第10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小調字第1091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龍飛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林巧柔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