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392號聲請人即原告 康庭 家事管理法定代理人 葉倍孜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陳曉雲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