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6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6369號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厚本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厚本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一併陳報該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及清算人為何。
二、本案經辦人員之電話聯絡方式,以利本院案件審理。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