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度投交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投交簡字第4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投交簡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三二四八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被告前科紀錄應補充為「甲○○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與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年及三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假釋出監付以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再度入監執行殘刑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而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所犯法條及刑之酌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行為時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
(二)查被告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與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六年及三年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六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八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一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假釋出監付以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再度入監執行殘刑五年一月二十三日,而於九十四年一月四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按;其於五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為累犯,並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㈠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參上揭紀錄表),素行欠佳;㈡本件係經警攔檢盤查後,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後,測得呼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零點八二毫克;㈢本件幸未肇事致人傷、亡;㈣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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