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6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李添興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12月12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秋雯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