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哲垚 選任辯護人 曾慶崇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哲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吳哲垚業於民國102年1月2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並於同年月29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並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聲明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茲因上訴人即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
如逾期未提出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者,依刑事訴訟法第36
2條前段規定駁回上訴,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益茂法官江宗祐法官陳斐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惠雯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