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玉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偽造之「AMONRATIRATMONGKHON」署押壹枚,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玉華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2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1年2月8日確定,迄於102年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被告未經告訴人 張平昆 同意擅自持告訴人居留證、國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在南投縣南投市「東鈺預付卡特約商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並於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上偽簽告訴人英文姓名「AMONRATIRATMONGKHON」之署押,爰依刑法第219條、第40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調偵字第28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1年
2月8日確定,迄於102年2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938號、10
0年度調偵字第280號偵查卷宗、101年度緩字第92、93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屬實。而如附表所示之「AMONRATIRATMONGKHON」署押1枚,係被告所偽造,此據被告於偵訊時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1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附表:
┌────┬───┬───────┐│文件名稱│欄位│偽造之署押│├────┼───┼───────┤│臺灣大哥│申請人│「AMONRATIRAT││大預付卡│簽章欄│MONGKHON」之署││申請書││押1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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