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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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民志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04年度執聲付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民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民志因重利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12年10月,復因偽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42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接續在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於91年3月29日入監服刑,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4年9月25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9年6月2日,復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8年10月2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2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據,是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述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協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7日
書記官陳緯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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