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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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7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7669號抗告人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抗告人 劉冠余 抗告人 劉政池 抗告人中郵通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正興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8日本院108年度司票字第766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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