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毓棠 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信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伍佰叁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701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何信易364│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359697│0000000000│02月06日│││││元│2│起│││├──┼───┼─────┼──────┼──────┼───────┤│002│新臺幣│何信易364│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八│││144942│0000000000│03月06日│││││元│1│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7013號)緣相對人何信易於民國83年10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8年2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2月5日止未受償之費用5131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何信易於民國85年3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8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3月5日止未受償之費用2258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