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竊盜案件(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執聲廉字第一О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以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五六一號(偵查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四七О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確定在案。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十月十四日,復犯偽造私文書、竊盜等罪,經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七月,並已於九十年二月九日、一月二十九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二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謝慧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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