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九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右列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五四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罪,前經鈞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八日判決(八十九年度投刑簡字第四五四號),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二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因三犯施用毒品罪(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鈞院以九十年度毒聲字第一五一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一年,受刑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之情形,依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聲請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王鏗普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