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80號
原 告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簡旭成 律師
被 告 張如平
胡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4時,
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