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7號
原 告 張智 為
訴訟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
被 告 金元福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堅
訴訟代理人 劉楷 律師
顏碧志 律師
複代理人 劉玉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3時3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