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179號
原 告 何漢儀
被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李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下午4時10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