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201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吳岦頵 (原名 吳安蕾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10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另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