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簡字第861號
原 告 謝峻旻
訴訟代理人 林清堯 律師
被 告 陳建霖
陳建隆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110年10月18日上午11點50分於高雄簡
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本件有再行調查之處,有再辯論之必要。
二、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陳報與請求修繕費用金額140,770元相
符之估價單、發票或收據,並請將工資及材料費用分列,以
核算折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