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984號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告 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進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984號
法定代理人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子玹
被告 楊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