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60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秋霖 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文到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㈠補正系爭○○○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9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富野路19號)之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需包括
有土地及建物標示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暨其餘繼承
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號碼。
㈡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示補正正確之被告完整姓名身分證
號碼及正確之聲明;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及遺產總額
之相關資料,如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遺產稅申報書等。
二、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條、第249
條第1項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列明全體被
告之全名及身分證號碼等得為辨識之資料,本院無從特定原
告起訴之對象為何人,爰定期通知原告補正,原告如逾期未
補正上開事項,將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190元,惟代位訴訟需以被代位
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算裁判費,請原告併提出系爭土地公告現
值證明、系爭房屋現值證明或1年內稅籍繳納資料證明到院
;併請詳列自行核算之裁判費用價額之計算式及依據。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