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補字第72號

原告 莊智偉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 律師

劉子豪 律師

廖顯頡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明凉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13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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