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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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松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天助 間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11年2月17日本院110年度彰簡字第5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
二、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洪榮謙
法官林于人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李盈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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