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三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之罪。爰審酌被告其品性(有前科)、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陳顯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淑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