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緝字第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六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七十五年十月二十四日收到臺北市七十五年第一五二五梯次陸軍常備兵徵集令,應於七十五年十一月三日入營,竟意圖避免徵集,而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應認被告甲○○涉有妨害兵役罪嫌等語。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八日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五款之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梅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春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