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55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555號聲請人五九一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宜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寬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